本案系被告何某通过居间方中原某公司出售房屋,双方在合同中打印条款部分约定被告支付居间服务费35 000元。但同时,手写条款又约定中介费以客服确认书为准。合同签订当日,被告何某向原告中原某公司出具《客户服务费确认书》,载明被告支付原告居间费零元。原告为被告提供居间服务后,被告拒绝支付服务费,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庭审中,双方就居间费是适用打印条款还是手写条款产生激烈辩论。法官在辩论结束后就双方的诉辩理由进行了归纳,并就打印和手写条款矛盾时优先适用手写条款的法律规定进行了阐释,原告听后当庭撤回了起诉。
庭审结束后,法官对中介公司收取款项的法律性质及注意事项进行了解读。法官指出,中介服务合同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合同,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时,对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应当仔细查看合同条款,明确居间服务内容、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对有异议的内容应当经过协商后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在合同中,避免将来产生纠纷。
此次庭审进街镇活动,契合了群众生活需要,满足了群众法律需求。法院工作人员还设立咨询台、发放“扫黑除恶”宣传资料,宣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线索,打击黑恶势力。